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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世貿組織(WTO)發(fā)布中國對美國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案(DS414)DSU第21.3(c)條仲裁裁決。DSU第21.3(c)條涉及被訴方執(zhí)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建議和裁決的合理期限問題,該案的仲裁人為克勞斯·迪特爾·埃勒曼德(Claus-DieterEhlermann)先生(德國),裁定中國履行該案爭端解決機構建議和裁決的期限為自上訴機構和專家組報告通過之日起8個月零15天,即截至2013年7月31日。
2010年9月15日,美國就中國對其取向電工鋼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措施訴至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阿根廷、歐盟、洪都拉斯、印度、日本、韓國、沙特阿拉伯、越南作為第三方參與該案相關程序。2012年6月15日,世貿組織發(fā)布專家組報告;同年10月18日,發(fā)布上訴機構報告。該案涉及的主要爭議條款有:《反傾銷措施協(xié)定》第1條、第3.1條、第3.2條、第3.5條、第6.4條、第6.5.1條、第6.8條、第6.9條、第12.2條、第12.2.2條、附件2;《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第10條、第11.2條、第11.3條、第12.3條、第12.4.1條、第12.7條、第12.8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5.5條、第19條、第22.2(iii)條、第22.3條、第22.5條。
(關鍵字:世貿組織 WTO 取向電工鋼 反傾銷稅)